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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348号

王秋田、李孟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秋田;李孟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王秋田,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李孟令,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其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9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认可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