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6民初1777号

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丁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丁璐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777号

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尚文科技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谢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璐萍,女,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传慧

书记员罗琦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