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777号
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尚文科技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谢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璐萍,女,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传慧
书记员罗琦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