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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523号

吴少斌与王志强、陈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少斌;王志强;陈静;武汉享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523号

原告:吴少斌,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武钢条材厂设备管理室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文,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志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被告王志强之妻),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城****(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静,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住武汉市武昌区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享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锦绣龙潭******。

法定代表人:毛晨,该公司经纪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伟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覃正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丽,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吴少斌与被告王志强、陈静、武汉享悦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少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53元,由原告吴少斌负担。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