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牛凤书,女,汉族,1959年9月29日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二臣,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龙岩,女,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牛凤书与被执行人王二臣、龙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2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给付。于2019年10月30日给付50000元、2020年1月15日给付50000元、2020年10月30日给付50000元、2021年2月15日给付50000元、2021年10月30日余款60000元全部结清并给付利息20000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38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