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终6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
原审
被告:叶冠琪。
原审
被告:叶桂祥。
上诉人林薇与被上诉人陈刚、原审被告叶冠琪、叶桂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林薇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二O一九四年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洁萍谢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