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4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29925A。
法定代表人:蒋亚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新百奇电子厂,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大围南巷1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6144363。 经营者:左永炎。
被执行人:左永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新百奇电子厂、左永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512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新百奇电子厂、左永炎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大岭山新百奇电子厂、左永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登记信息。(二)执行人员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尚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左永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已抵押),查封期限贰年,自2019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止。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本案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理。另经核实,被执行人左永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故无法查封。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4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