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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亭与被执行人张发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9)鲁0685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亭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发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发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74元、执行费50元,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执行款4074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文亭。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亭与被执行人张发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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