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1357号之一
申请人:彭爱卿,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彭世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彭爱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彭世杰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彭世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世杰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彭世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2019年1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9.26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1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89.26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3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付卫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敖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