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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1530号

李凯与赵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凯;赵怀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530号

原告:李凯,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赵怀海,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李凯与被告赵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凯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凯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