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530号
原告:李凯,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赵怀海,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李凯与被告赵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凯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对被告赵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凯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