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1623执933号

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巫通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巫通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63295666G。

法定代表人:蒋德合,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中、叶洋(系特别授权),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巫通林,男,196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巫通林追偿权纠纷经本院裁决,巫通林未履行法定义务,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川162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巫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邻水县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51626.96元及利息(以代偿款本金251626.96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8%计息至还清代偿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37元”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XAG2**途锐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14071,车辆类型K32)一台,其他没有任何财产。为穷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在传统查控中,通过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庚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川XAG2**途锐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14071,车辆类型K32)一台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活动以及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引导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示有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建全

审判员  杜振宇

审判员  陈 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元林

书记员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