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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2民初1113号

谭爱娟与龙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爱娟;龙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113号原告谭爱娟,女,生于1964年5月1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被告龙照军,男,生于1980年4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爱娟诉被告龙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爱娟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爱娟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爱娟负担。

审判员 冯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