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刑更460号罪犯李昌万,男,生于1974年05月03日,羌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万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追缴赃款九万五千五百元(刑满日期:2019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七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赃款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昌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昌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