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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刑更460号

李昌万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受贿
当事人
李昌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7刑更460号罪犯李昌万,男,生于1974年05月03日,羌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万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追缴赃款九万五千五百元(刑满日期:2019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七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赃款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昌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昌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