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03民初2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
法定代表人:巩志平,职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生,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通化二道江支行客户部经理,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祥南,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通化二道江支行客户部科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郭刚,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办管理调研科科员,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被告郭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15.63元,利息3474.67元,滞纳金425.43元(截止到2019年1月1日),合计10815.73元,及至全部贷款还清前按合同规定新增的各项欠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郭刚在2011年1月3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授信额度为10000元,用于消费。截至2019年1月1日被告已经连续超过6个月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也不履行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提供的被告郭刚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曹桂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