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协外认118号
申请人:朱某,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九老区。 申请人朱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桂花申请称:李某与朱某之间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2第61691号判决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李某与朱某之间离婚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李某与朱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朱某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朱某离婚的内容。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