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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协外认118号

朱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承认与执行申请审查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协外认118号

申请人:朱某,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九老区。 申请人朱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柳桂花申请称:李某与朱某之间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2第61691号判决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李某与朱某之间离婚一案,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李某与朱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朱某离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2第61691号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与朱某离婚的内容。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朱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