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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4384号

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384号

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905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程。 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