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3276号
原告:吴思梦,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添雅一九一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2)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颜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渊,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思梦与被告武汉添雅一九一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吴思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思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梦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已免。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