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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101号

原告徐文焱与被告胡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101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原告徐文焱与被告胡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川112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川112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胡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文焱借款10万元及利息66000元,合计166000元(从2019年1月6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补正为“被告胡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文焱借款10万元及利息66000元,合计166000元(从2019年1月6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审判员  秦冀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