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晋0882行初20号
原告:赵华,男,汉族,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良,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芮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该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不服被告芮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9年4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华负担。
审判长 谢国强
审判员 卫俊莲
审判员 李阳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薛琰杰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