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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执1611号

桑春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良五金经营部;桑春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8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良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经营者:张永良(业主)。

被执行人:桑春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永良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桑春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桑春风给付北京永良五金经营部五金材料款一万零四百九十四元。现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万零四百九十四元,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3月26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桑春风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无机动车、不动产及其他证券登记信息。现场调查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9年2月26日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桑春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委托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桑春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桑春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永良五金经营部未实现的债权一万零四百九十四元,应由被执行人桑春风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红

审判员  韦培成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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