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2970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60903507P。
法定代表人:严建朝,贵州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17575。
被告:林登云,女,1972年6月6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登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登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登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明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