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12号
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万科劲嘉金域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47137751X。
法定代表人:张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伍,该公司职工。
被告:蔡洪龙,男,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洪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洪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