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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7237号

尹学昆、孙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学昆;孙建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7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学昆,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红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党,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敏,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尹学昆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学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红印,被上诉人孙建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敏、吴涵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学昆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尹学昆系本案适格主体,买卖合同系尹学昆与孙建党签订,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尹学昆提供的合同仅是空白的格式合同,泓树林印章系孙建党在合同签订后私自加盖。尹学昆是《家具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发生在尹学昆与孙建党之间,尹学昆及其代理人从未认可加盖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系尹学昆提供,经核实,尹学昆认可的是其提供的系空白的格式合同,合同上并未书写任何内容,也未加盖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公章。尹学昆并非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员工,也没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授权。

二、孙建党因拖欠尹学昆货款一事曾向尹学昆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庭审后,尹学昆整理材料时发现,2016年1月25日孙建党向尹学昆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今欠尹学昆开封未来假日酒店家具歀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2016年3月1日之前结清”。尹学昆系本案适格主体。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尹学昆的上诉请求。孙建党答辩称,一、尹学昆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的《家具购销合同》文本均是由尹学昆提供,一审庭审中双方提交的两份家具购销合同,尹学昆均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足以证明尹学昆仅是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合同代理人,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孙建党提交的合同的开头与结尾,乙方名称处均为留白,但均盖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印章,因此《家具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孙建党,尹学昆作为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二、尹学昆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明,也不能证明尹学昆与孙建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核实,孙建党从未出具过相关证明。尹学昆2018年9月12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09年2月22日作出裁定,但尹学昆在此期间始终未提交该证据,尹学昆提交的该份证明并非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尹学昆提交的该项证据显示的欠款数额与尹学昆一审起诉的数额明显不符,且差别较大。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尹学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建党立即偿还所欠尹学昆的家具款47560元;2.判令孙建党向尹学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152元(以825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算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8年9月1日以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仍然按照上述标准主张)以上共计84712元。一审法院认为,尹学昆称其与孙建党有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有相应证据证实。尹学昆举证的《家具购销合同》与孙建党所举证的《家具购销合同》中所显示的供货方不一致,尹学昆提交合同中显示供货方为尹学昆,但孙建党合同中显示的供货方为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尹学昆仅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尹学昆认可加盖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合同系其提供,故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的供方应为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尹学昆不是涉案《家具购销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尹学昆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尹学昆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证明尹学昆与孙建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尹学昆系《家具购销合同》的当事人,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公章系孙建党后来为获得开封未来假日酒店的装修资质时私自加盖的。孙建党对此证据的意见是:据孙建党本人称,其未向尹学昆出具过该证明。《家具购销合同》文本是由尹学昆提供的,当时合同上就加盖有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的印章。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尹学昆提交的《家具购销合同》与孙建党提交的《家具购销合同》均为尹学昆所提供,该两份合同所显示的供货方不一致,尹学昆称系孙建党在供货方处私自加盖郑州泓树林家具有限公司印章,孙建党称尹学昆仅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尹学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以尹学昆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驳回起诉,属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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