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421执246号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芳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芳钦;王火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R852XD。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芳钦,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火枝,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方钦、王火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原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421执2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刘晓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