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R852XD。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芳钦,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火枝,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江西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方钦、王火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原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421执2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刘晓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