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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648-1号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648-1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金海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9732637-6。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红旗,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生,住扶沟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小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旗名下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旗的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