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84民初555号
原告:肇庆高新区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景泰二路**锦绣名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U20Q3Q。
法定代表人: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凯,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淅川县/div>原告肇庆高新区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新区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高新区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亚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