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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595号

马洪军与夏晓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洪军;夏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马洪军,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夏晓波,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马洪军与被执行人夏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晓波给付欠偿款4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