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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3民初73号

王王全诉被告王永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王全;王永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3民初73号

原告:王王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安胜,男。

被告:王永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明,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王全诉被告王永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王王全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