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3民初73号
原告:王王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安胜,男。
被告:王永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明,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王全诉被告王永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王王全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