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财保9号
申请人:章新龙,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
申请人:何长根,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抚州市东乡县。
被
申请人:抚州市信坪瑞和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6XJB696;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执行董事;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申请人章新龙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长根驾驶的赣L××**车予以扣押、查封,保全金额3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其本人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温圳镇温圳大道16号鸿泰花园19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死者罗某与被申请人何长根驾驶的赣赣L×××**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章新龙为死者罗玉秀的儿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申请人章新龙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何长根驾驶的赣L赣L×××**二、查封申请人章新龙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温圳镇温圳大道房产(产权证号为:赣20**进贤县不动产权第XX号)。(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