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3439号
原告:丁玉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丁绍山,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秦芳,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明诉被告丁绍山、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并未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退还丁玉明。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