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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3439号

丁玉明与丁绍山、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玉明;丁绍山;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3439号

原告:丁玉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丁绍山,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秦芳,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明诉被告丁绍山、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并未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退还丁玉明。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