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482号
原告:林蹦,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高钞,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林蹦与被告高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传票通知原告林蹦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林蹦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