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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1482号

林蹦与高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蹦;高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482号

原告:林蹦,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高钞,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林蹦与被告高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传票通知原告林蹦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林蹦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