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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491号

王金娥与李功军、贾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娥;李功军;贾绪花;于元勇;徐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491号

原告:王金娥,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功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贾绪花,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于元勇,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京波,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娥诉被告李功军、贾绪花、于元勇、徐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并未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还王金娥。(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

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