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924号
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渝北区回兴街道国平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渝**回兴街道宝石路**枫桥水郡**,注册号:500112600262683。 经营者:贾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崔毅与被告渝北区回兴街道国平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记员 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