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民初461号 原告肖海军。 被告李开松。 原告肖海军与被告李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海军负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