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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2民初461号

肖海军与李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海军;李开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民初461号 原告肖海军。 被告李开松。 原告肖海军与被告李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海军负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