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义务的人并处或单处如下处罚: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将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四、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绝履行裁判文书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特此告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0411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负责人:马新颖,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松山,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三队队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乔国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监管中队队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
申请执行人:温县味美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拥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湛河区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温县味美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佳调味公司)作出的平工商湛处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湛河区市场监督局委托代理人杨松山、乔国建到庭参加听证,味美佳调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经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平工商湛处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内容: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御华”系列调味品,在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有“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等字样,在包装袋背面标有“品名、生产日期、制造商:温县味美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温县产业集聚区谷黄路中段”等字样。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邮寄了平湛工商询字[2018]0622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到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未到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接受调查,也未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提供了由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作为宣传依据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该《荣誉证书》由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组委会于2007年12月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味美佳调味食品厂颁发,证书内容为:“郑州市二七区味美佳调味食品厂:你单位生产的‘御华’牌调味品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根据证书内容,该项证书的获奖主体为郑州市二七区味美佳调味食品厂,并非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温县味美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宣传内容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调查,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元月开始销售“御华”系列调味品,至被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依法查处时,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共向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有“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生产日期为2017年的“御华”系列调味品货值共计:44869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火车站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执法人员在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盛世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现场提取的“御华”系列调味品的外包装4份、该公司调味品区负责人靳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供货到该公司的验收单两张,证明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御华”系列调味品标注有“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以及该产品通过平顶山市汇香园供货到德信泉的事实;4、执法人员对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火车站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御华”系列调味品的外包装2份、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商供货到该公司的验收单两张、证明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御华”系列调味品标注有“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以及该产品通过平顶山市汇香园供货到德信泉的事实;5、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晓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对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五张)、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从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处购进“御华”系列调味品发货清单八张,证明“御华”系列调味品标注有“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的事实以及该产品由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从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处购进并销售到德信泉超市的销售渠道;8、平顶山市汇香园商贸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提供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该证书显示:“郑州市二七区味美佳调味食品厂:你单位生产的‘御华’牌调味品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证明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并非该项《荣誉证书》的获奖主体;9、2018年6月22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执法人员向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询问通知书平湛工商询字【2018】0622号通知书和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各一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2018年7月6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向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邮寄了平工商湛听告字[2018]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收,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荣获第九届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字样,其实际获得者并非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四章第一节七十九“裁量标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涉及刑事追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属情节较轻,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45000元。2018年8月6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以邮寄方式(邮政快递单号:1000265023328)向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送达该处罚决定,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签收。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15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以邮寄方式(邮寄快递单号1000258969528)向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签收。在催告期内,味美佳调味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4月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机构改革,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的职责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合并,组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不再保留。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平工商湛处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准予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温县味美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平工商湛处字[2018]第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甄松淼
人民陪审员 朱花荣
人民陪审员 何金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邮编:46700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