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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3204号

刘建民、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孙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204号

申请人:刘建民,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

被

申请人:孙燕,女,1968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民与被申请人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燕名下的银行存款9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