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204号
申请人:刘建民,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
被
申请人:孙燕,女,1968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民与被申请人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燕名下的银行存款9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