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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民初1612号

李春与郎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郎奎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1612号

原告:李春,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郎奎才,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与被告郎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