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1612号
原告:李春,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郎奎才,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与被告郎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