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民初9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8579818562。
负责人:李俊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海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吴鸿燕,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邹永才,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邹海明、吴鸿燕、邹永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邹海明、吴鸿燕、邹永才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