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高大明,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郑华,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381执2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