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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执2518号

高大明、郑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大明;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高大明,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郑华,女,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381执2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