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402民初1351号
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
被告:辽宁宏联风机有限公司。
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宏联风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0元,由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锡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