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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6执454号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威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威威;郭三焕;张胜;尹孟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6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

被执行人:姬威威,男,1990年6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郭三焕,女,1988年06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张胜男,男,1993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尹孟孟,男,1988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威威、郭三焕、张胜男、尹孟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豫142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姬威威、郭三焕向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逾期罚息28927.39元,共计128927.39元。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3月21日、5月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夏邑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信息。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沙 风

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二一年五十八日

书记员 段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