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889号
原告:白学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克洪,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白学平与被告李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白学平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白学平负担。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