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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889号

白学平与李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学平;李克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889号

原告:白学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克洪,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白学平与被告李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白学平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白学平负担。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