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大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铁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留阳。二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铁连、钱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文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