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116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收到后立即履行义务,此后其未予履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