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1999号
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正清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发,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丽萍,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沈阳,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塘冲居委会锦园路**。 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沈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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