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2民初945号
原告:罗忠全,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宋培相,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颜仕国,男,1980年1月29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吴孝敏,女,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王明全,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罗忠全、宋培相、颜仕国、吴孝敏与被告王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忠全、宋培相、颜仕国、吴孝敏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忠全、宋培相、颜仕国、吴孝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忠全、宋培相、颜仕国、吴孝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罗忠全、宋培相、颜仕国、吴孝敏负担。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匀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