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87民初695号
原告:姚俊虎,男,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住松滋市。
被告:田雨平,男,生于1965年10月29日,汉族,住松滋市。
原告姚俊虎与被告田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姚俊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俊虎与被告田雨平庭外和解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俊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原告姚俊虎负担。
审判员 张兴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彬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