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9执788号
申请人:周继扬,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许鹏程,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巫柳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周继扬申请执行许鹏程、巫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可洪
审 判 员 黄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治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