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23民初317号

317朱中东与盐城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朱中东;盐城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317号

原告:朱中东,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盐城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汽配产业园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中东与被告盐城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朱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华公司恢复朱中东房屋墙壁原状,赔偿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世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达成房屋装修协议,约定由世华公司为朱中东在阜宁县通榆北路万福巷的三间房屋内安装集成墙板,并口头商定安装事宜。后胡兴贵与季光耀进行了实地测量,2018年12月17日安装完毕,后世华公司因其板材质量问题同朱中东终止装修,世华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拆除集成墙板,在拆除过程中世华公司对朱中东的房屋墙壁造成的破坏未能恢复原状,且产生大量垃圾未能清理,致装修无法进行,给朱中东造成一定的损失,朱中东要求世华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世华公司予以拒绝,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中东系与胡兴贵、季光耀之间发生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而世华公司仅是将该公司2号车间租赁给胡兴贵、季光耀使用。因此,朱中东将世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中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 伟

审 判 员  黄建中

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