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3718号
原告:段磊,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粱,男,199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段磊诉被告高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段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磊撤回对被告高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保全费456元,合计902元,由原告段磊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