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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3718号

段磊与高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磊;高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3718号

原告:段磊,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粱,男,199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段磊诉被告高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段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磊撤回对被告高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保全费456元,合计902元,由原告段磊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