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03刑初5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从江,曾用名龙珍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无固定住所。201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9)2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从江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远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从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龙从江在本市云岩区恒峰步行街工商银行旁,将被害人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一铃牌电瓶车盗走,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所盗电瓶车转卖。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害人龙从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龙从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龙从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被告人龙从江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从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从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瑶 百度搜索“”